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上诉人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二审宣判,其为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在吕梁市岚县东村经营一家以婚庆影视为主的影音工作室,年8月下旬开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应运煤车司机要求,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并通过 一审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梁某某提出上诉。近日,吕梁中院远程视频提讯梁某某时,其表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准许梁某某撤回上诉。
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能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法治防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